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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組織要點

 
 
 
96.10.19  共同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6. 10.17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95.11.共同教育委員會議通過
95.10.31中心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審慎規劃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課程與教學相關事宜,特依「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課程委員會組織規則」第二條及「國立臺南藝術大學共同教育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成立本中心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委員由本中心主任、專任教師及學生代表一名組成之。

 

第三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規劃本中心課程與教學之相關事項及法規。
二、研擬本中心每學期開設之課程
三、研議其他課程與教學相關事宜。
 
第四條

本會由本中心主任召集,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通過後,提請共同教育委員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