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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通識教育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104年11月17日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中心會議決議通過
105年1月7日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教務會議決議通過
106年11月7日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12月28日 106學年度第1學期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通識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建立與推動本校通識教育理念,規劃與檢討通識教育相關課程與活動,特設置「通識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由校長、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本中心主任、校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三人等組成之,以校長為召集人,本中心主任為執行秘書。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三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審議本校通識教育之理念與目標。
二、審議與檢討本校通識課程之規劃與實施成效。
三、審議本校通識教育之相關活動。
三、提供本校通識教育政策與興革事項之建議。
 
第四條

本會每三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五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通識課程各領域召集人列席陳述意見。

 

第六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七條
本要點經本中心中心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