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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94.11.23中心會議決議通過
9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共同教育委員會教評會通過
95.4.19校教評會通過
 
第一條

為審議有關本中心專、兼任教師及客座教授之相關事項,依據大學法第二十條、本校組織章程第四十三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設置「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五至七人,以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中推 選產生,但副教授以上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人數不足時,得自性質相近系(所、中心)或校外相關領域副教授以上教師,由主任提請中心會議通過,簽陳校長同意聘請為委員。本會由主任召集,並主持會議。中心教評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三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教師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以及不續聘之審議。
二、教師資格及其專業學術領域之認定。
三、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職專業學術領域之審議。
四、教師申請至國內外進修、研究及講學之審議。
五、教授申請休假研究之審議。
六、教師學術著作、研究、創作敘獎之審議。
七、教師申請延長服務之審議。
八、其它有關事項之審議。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遇有重要事項時得由主任召開之。

 

第五條

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議案之表決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過,但教師升等案件依教師升等審查要點辦理。

 

第六條

本會委員請假不得由他人代理,凡無故缺席會議兩次,則視同放棄代表資格,不再補選,且不計入應出席人數。惟如喪失資格人數超過四分之一,則進行補選,繼任委員任期以補足原委員所遺任期為限。

 

第七條

本會委員如遇討論與其本人、配偶或四等親內之血親或三等親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如遇有應迴避未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者,審查當事人得向教評會申請迴避。

 

 第八條
初審不通過者,如有不服,得於接到通知十五日內以書面說明,向本會提出複審,複審時由本會委員複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得更變所決議,複議以一次為限,再不服者,依本校相關辦法提出申訴。
 
 第九條
本設置要點經中心會議通過,送請共同教育委員會之教評會及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