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師升等審查要點

 
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訂定
9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共同教育委員會教評會通過
9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通過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通識教育中心會議修正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共同教育委員會教評會修正通過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教評會通過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共同教育委員會教評會修正通過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臨時教評會通過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共同教育委員會教評會修正通過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通過
 
 
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暨「共同教育委員會教師升等審查準則」訂定之;凡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教師升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第二條

本中心教師升等,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資格條件,分述如下:
一、講師升助理教授: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助理教授升副教授: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副教授升教授: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成績優良者,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著作者。
(二)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三條

各級教師申請升等,除服務年資須符合本要點第二條之規定外,亦須符合下列條款:
一、升等年資之計算,以教育部所頒教師證書內記載起資年月為準,其他教學研究或專門職務年資以服務證明文件記載年月為準。以上年資於申請升等時,均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年資,且需在本校服務滿一年,方可提出申請,年資未滿或無服務證明文件者,不得申請升等。
二、凡在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或講學之年資,於升等時,依規定最多採計一年。經核准借調者,且於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者, 於升等時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三、申請升等之教師應於本校規定期限內向本中心提出 。

 

第四條 服務年資為申請升等之基本條件,學術研究(含專門著作、作品及成就證明、教學實務成果或產學實務成果)、教學成績及服務成績為決定升等之依據,其計分比率如次:學術研究佔百分之六十五,教學成績佔百分之二十五,服務成績佔百分之十。以上各項成績合計以七十分為及格,但其中一項未達七十分者,仍為不及格。
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申請升等、應用科技類科教師以技術報告申請升等或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就證明申請升等者,其審查範圍及基準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辦理。
教師以教學實務成果或產學實務成果申請升等之相關規定,應另定之。
教學成績及服務成績之評分內容與標準,依本校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辦理。
 
第五條 本中心教師升等由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心教評會)進行初審,審議時不得低階高審,低階者就升等個案應行迴避,不得參與表決。
 
第六條

本中心升等審查(初審)程序如下:
一、本中心升等審查時,本中心教評會委員應就升等申請人者之研究、教學及服務成績詳為評審後作成綜合考評。
二、研究成績之評定,由本中心教評會先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後再將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辦理外審,並據升等申請人所填具之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標準表及佐證資料詳為審查評分。辦理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外審時,應由本中心教評會以不公開方式推薦校外學者專家六人以上為審查委員,密送共同教育委員會簽請共同教育委員會教評會召集人圈定並辦理審查。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外審結果送回本中心初審。
三、以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升等者,送請學者專家三人審查,經二人審查及格者為通過。
四、中心教評會較高職級以上委員人數未達三分之二者,應另組升等審查委員會辦理升等事宜,組成人數以六人為原則。其中由中心推薦教評會委員至多以二分之一為限,其餘委員由中心建議較高職級之校內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陳請校長聘任之。惟另組之升等審查委員會較高職級委員仍應 達三分之二。
五、經初審通過升等之教師,本中心應將該案之評審成績、會議紀錄、主管綜合報告,連同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及升等個人有關個人履歷等相關資料送共同教育委員會教評會複審。

 

第六條之一 

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外審委員以具有教育部審定之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資格者為原則。若無適當之教授或研究員人選,對於送審副教授以下資格案,可以具有教育部審定之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資格者擔任之,但不得低階高審。


第六條之二 

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外審委員之遴選,應配合申請人之學術專長,如申請人送審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跨不同學術專長領域,則以代表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之專長領域為主要考量依據。
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外審委員之遴選為顧及公平性與平衡性,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申請人之研究指導教授,應迴避審查。
二、申請人代表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應迴避審查。
三、與申請人有親屬關係者,應迴避審查。
四、同一案件之審查委員避免均由同一學校或機構之人員擔任。
未依前項規定迴避審查者,其評審結果無效,應另行送審補足。

 

第七條

升等申請人對中心教評會委員之審查有疑慮者,得以具體理由向本中心教評會申請迴避,並由教評會決議是否採納。
本中心教評會對申請者升等資料若有認定之疑義,得邀請升等申請人提出書面說明或到場說明。

 

第八條

升等日程依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升等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第九條

申請升等教師,對於本會初審結果,如有與事實不符或違反程序之具體理由,得依下列程序提出申覆:
一、申請者如不服初審之決議,應於收到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共同教育委員會教評會提出申覆。若申覆成立時,應送由中心教評會再審議。
二、同一申覆案被否決後不得再提申覆。
三、對升等申覆案件未通過者所作之決議應檢附理由。

 

第十條

送審教師資格之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經查證係抄襲、剽竊他人或以原學位論文權充升等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屬實者,五年內不受理送審;其已升等者,應報請註銷其升等資格。

 

第十一條

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如任教年資未中斷,並具備舊制副教授申請資格者,得申請升等副教授,但必須符合修正分級後副教授要求水準,且審查程序仍應依本要點辦理。

 

第十二條

本中心兼任教師之升等比照本要點辦理。

 

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中心會議通過,送請共同教育委員會教評會及本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