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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鑑實施要點

 
 
96.10.17 中心會議通過
96.10.18 共同教育委員會教評會議修正
96.11.29中心會議修正
96.12.05 共同教育委員會教評會議修正
102.04.09通識教育中心會議修正
102.5.7共同教育委員會教評會議修正
102.6.13 校教評會議通過
103.10.29通識教育中心會議修正
103.11.5 行政會議決議通過
103.12.22共同教育委員會教評會議修正
103.12.24 校教評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升教師教學、研究(創作、展演)與服務品質,特依「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教師評鑑辦法」訂定「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中心各級專任教師均須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及依本要點之規定接受評鑑。教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予評鑑
一、 獲選為國內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外同等級院士者。
二、獲頒國家文藝獎、教育部薪傳獎等國內外同等級獎項,經共同教育委員會教評會審查同意,校長核可者。
三、獲頒科技部傑出研究獎(或一級主持費)3次(含)以上。
四、曾獲國內外著名學術獎、創作獎、擔任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不含共同主持人)累積達十次以上、其他教學、研究、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各級教評會審查同意,校長核可者。
五、評鑑當年仍兼任院長級學術主管及一級、二級行政主管者,免當次評鑑,從卸任後次學期起算評鑑時間。
六、受評期間獲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者,免當次評鑑。
 
第三條 本中心教師評鑑分初審、複審、決審三級。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心教評會)負責辦理本中心教師評鑑初審,初審完成後方可依序送共同教育委員會教評會及校教評會辦理複審及決審事宜。
本要點有關本中心教師初審原則、方式及各項內容之訂定,悉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及共同教育委員會教師評鑑實施準則第三條之規定辦理。內容應包含教師自評及中心教評會評鑑二部分,並採量化、質化並重之原則,敘明各級教師評鑑標準、程序、時程、細項、計分等級及比例,提報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
 
第四條

本中心教師評鑑內容分為教學績效、研究/創作/展演績效及服務績效三大部分,每部分成績最高一百分,其中教學績效一項不得低於七十分,研究/創作/展演績效及服務績效合計不得低於一百四十分。前述各項評鑑成績均符合標準者為「通過」,其中一項未達前述標準者為「待改進」,兩項均未達標準者為「未通過」。

 

第五條  評鑑項目及計分標準:
 
一、 教學績效:
(一)受評期間需符合校規定每學期開課均符合基本授課時數(十五分)。
(二)受評期間需符合校規定每學期教學意見調查結果總平均三點五分以上(十五分)
(三)受評期間需符合校規定每學期至少參加一次教師成長活動(十五分)
(四)受評期間需符合校規定每學期均依課表授課(十五分)
(五)本中心自訂項目(四十分)
 
二、 研究/創作/展演績效:
各中心自訂項目及配分比例(一百分)。
 
三、 服務績效:
(一)校規定每學期中心相關會議出席率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二十分)
(二)校規定受評期間積極執行共同教育委員會、中心主管指派任務(十五分)
(三)本中心自訂項目(六十五分)。
 
四、助理教授及講師於教學、研究/創作/展演及服務績效等三大部分之自訂項目,總分得加權後列計,其計算方式為:總分總分乘以五除以受評期間學年數。
 
五、受評教師如假借其職務上行使公權力或用部門經費之機會,違反法令之規定,經有關機查證屬實並遭起訴者應由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議。
 
六、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五條之規定,中心教師評鑑之項目及計分標準說明如附表一【教師評鑑分項評分準則表】。
 
第六條 評鑑時間與作業流程:
 
一、 本中心各級教師均須接受評鑑,評鑑期程悉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 中心教評會應於教務處教學資源中心公告期限內完成初審,並將受評鑑之教師相關資料送共同教育委員會教評會複審及校教評會決審。未於期限內提出相關資料接受評鑑或所附資料不全、不實致影響評鑑結果者,以該年度未通過評鑑論。
「待改進」教師應於評鑑結果公佈後十五日向中心教評會提供「改善方案」,「改善方案」經中心及共同教育委員會教評會審查認可者,視為「條件式通過」,並於該評鑑年度十二月底前將「改善方案成效報告書」提交各級教評會審議,未能於期限內提出「改善方案」、「改善方案成效報告書」或未提出報告書或未通過審查者,均視同評鑑未通過並須續受次年評鑑。
接受評鑑之教師於教學、研究(創作、展演)及服務任一大項有傑出績效者,本中心應依本校相關規定予以推薦及獎勵。
三、 各級教師對決審評鑑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檢具具體證據,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七條

本中心教評會悉按「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組成。共同教育委員會教評會審議經中心教評會評定為「待改進」或「未通過」之評鑑案時,需另推薦相關領域委員五人(含)以上,簽請校長遴選三人為專案複審委員,並將審查意見提送共同教育委員會教評會審議。本中心教評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鑑有關之討論及決議。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八條 副教授(含)以下教師如併計他機構資歷已符合升等年資,而主動要求提早評鑑者,經所屬單位同意得辦理評鑑。
教師於2次評鑑之間隔內通過升等者,其受評年資自升等之學期起算。
 
第九條 教師因懷孕、生產、育兒或遭受重大變故者,得檢具證明簽經本委員會及校方核准後,得延後1-2年辦理評鑑。
教師若於前一學年有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等進修、借調、出國講學或休假情形則暫停評鑑,俟其返校一年後再予實施。
應接受評鑑之年數計算,不包括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期間,惟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之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計算其應接受評鑑之年數。
 
第十條

未通過最近一次評鑑者,不得提出升等申請;次一學年起不予晉薪,不得支領超支鐘點費、不得於校外兼職、兼課、借調,亦不得休假研究、出國講學、申請留職留薪出國研究或進修、延長服務年限或擔任中心主管及校內各級教評會委員。

 

第十一條

「未通過」評鑑教師由教務處教學資源中心協調共同教育委員會暨本中心給予協助,並於一年後由共同教育委員會進行「再評鑑」作業,並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再評鑑」二次仍未通過者,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第十二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中心會議通過及共同教育委員會教評會議通過,提請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