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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教師教學創作、展演及研究成果獎勵辦法

 
92年10月23日92學年度第 5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94年 3月 2日93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年 4月12日94學年度第1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年 3月12日96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1月12日97學年度第 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年 7月08日97學年度第1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年 4月14日98學年度第 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年8月11日99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3月9日99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獎勵本校專任教師傑出教學創作、展演及研究成果,特依據「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則」第五條,訂定「教師教學創作及研究成果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為本校專任教師,在本校任教期間且於審查日前一年度所完成或發表之創作、展演及研究成果,以本校教師名義發表,且創作、
展演及研究經費非由本校補助半數以上者。
 
第三條

獎勵案分卓越及績優兩類,相關內容及標準請參見(附表1、2)。

 

第四條

每年度獎勵總經費為100萬元,由本校自籌收入經費支應,卓越類與績優類兩類別之獎金得互相流用,流用比例上限為30%。

 

第五條

申請者應填列本校「教師教學創作、展演及研究成果獎勵申請表」;卓越類 (附表3),請檢附相關證明資料,經系所(中心)推薦,學院初審通過提具體推薦意見後申請;績優類 (附表4或5),由系所推薦,各學院就教師研究成果或創作及展演兩類分別判定積分,每院(含共同教育委員會)依成績高低推選3-5人。

獲獎著作或成果內容如經確定違反學術倫理時,所有獎勵一律取消,追還已核發之獎勵金,並由獲獎人負一切法律責任。(所稱「違反學術倫理」依部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認定)。

 

第六條
每年送件截止日期為5月底,向教務處學術服務組提出申請,由本校推動學術發展審議委員會審查,次月通知審查結果,並於本校重要會議或慶典中頒發;本校推動學術發展審議委員會得於必要時邀請校外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