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遴選作業規定

 
經本校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通過
經本校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共同教育委員會修正
104.1.8奉 簽准實施
 
一、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中心主任遴選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依國立臺南藝術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 本中心主任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綜理中心業務,對外代表本中心。
中心主任連任與否,由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於中心主任第一任任期屆滿前四個月,徵詢其連任意願。如有連任意願,由本中心專任教師以無記名方式投票,獲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向校長提出連任建議;如無連任意願或未獲連任同意,則依本規定進行遴選。

 

三、 本中心主任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遴選委員會)之組成與遴選方式如下:
 
(一)本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自本中心專任教師具助理教授以上之資格者,推定委員人數至多三人,另置候補委員一人;其餘委員由校內外副教授(級)以上教師擔任,另置候補委員一人。經中心會議通過後,簽請校長同意後組成之。
(二)本遴選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委員如遇休假研究或出國進修者,得以通訊投票。
(三)本遴選委員會由出席委員推選一人為召集人並兼會議主席。
(四)本遴選委員會委員如被推薦為中心主任候選人時,自動喪失遴選委員資格,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五)本委員會須公開徵求中心主任候選人,並依規定審查候選人資格。遴選作業應公正縝密、審慎行事。遴選過程中所獲任何資訊及資料等均應嚴予保密,不得公開,以維護被推薦人之隱私權。
(六)本遴選委員會應於組成後三個月內完成遴選程序,以無記名方式投票,選出得票數較高之候選人一至二人,提請校長擇聘之。惟所選出之人選如獲得超過全體遴選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票時,得向校長推薦一人,由校長聘任之。
(七)如中心主任遴選作業於遴選期屆滿前一個月,尚無法依規定向校長推薦中心主任人選時,則由本中心簽請校長指派本中心專任教師代理中心主任職務。
 
四、

中心主任候選人公開徵求資訊刊登於本校之網頁。可由教師自我推薦或本中心未擔任遴委會之專任教師推薦二種方式產生,向本遴選委員會提出。

 

五、 中心主任候選人資格如下:
 
(一)具副教授以上資格之本中心專任教師。
 
(二)其他具副教授以上資格之專任教師。
 
六、

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七、 本規定經中心會議通過後,送共同教育委員會議審議,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