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教育辦法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服務學習辦法
114.5.27 113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
第一條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培養學生勤勞務實、愛校及關懷社會的服務精神,提升人文素養與公民責任,藉由服務學習之推動,強化實作經驗與學習成效,設置服務學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研議服務學習相關之重大事項,並訂定「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服務學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為執行秘書,委員由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系主任與學生會會長擔任之,本會之委員為無給職,負責推動服務學習制度及執行相關措施,審查每學期各系所開設服務學習課程之內容。本會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本會委員共推之。開會時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議案之表決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第三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執掌如下:
一、審議服務學習內容規劃及服務點數之審核。
二、研議推動服務學習相關業務。
三、其他與服務學習相關之事務。
第四條 服務學習實施方式:
一、服務學習為校定必備,本校自114學年度(含)起入學之大學部學生,以及自111學年度(含)起入學之七年一貫制學生,皆須修滿服務學習點數40點,服務學習形式計有課程類、基礎理念講座與活動類,鼓勵各單位開設服務學習課程或將原課程中融入服務學習意涵,或辦理相關活動,以培養學生服務學習精神。
二、服務學習規劃及實施應包含學習與準備、服務、反思、成果分享等歷程,其內涵如下:
(一)專業實踐:學生運用專業知識,積極參與現場實踐與應用。
(二)公民意識培育:強調對社會個體或群體權利的關心、尊重與保護。
(三)大學社會責任:培養具創新性和社會影響力的行動與推動。
(四)問題解決能力:從場域實踐現場將所學知識進行綜合運用,解決實際問題。
(五)多元跨域創新:跨學科融合創新方法,推動實踐與探索。
第五條 服務形式與點數核發
一、課程類:
(一)本類別須修習20至24點。
(二)依教務處排課時程及規範辦理,並於每年的5月與10月的第一週,繳交次學學期之「服務學習課程申請書」,送本會認定後供學生選課,服務學習點數由本會認定,教務處課務組排入課表管制實施。如遇特殊個案得另行審議。
(三)各課程依實際執行情況核給服務點數,每門課核給1至4點。
(四)學生修習服務學習課程之成績、請假等事宜,皆同一般課程程序處理。
二、基礎理念講座:
(一)本類別須修習2至4點。
(二)每學期至少舉辦2場基礎理念講座,邀請專業講師分享服務學習經驗;每場講座核給1點。
(三)全程參與、簽到及完成反思回饋單者,由本會進行審查與點數核發。
三、活動類:
(一)本類別須修習12至18點。
(二)由各單位及學生社團規劃具服務學習之活動,鼓勵以多元形式推動,包含校內、外服務及國內、外關懷;每場活動核給1至2點。
(三)活動前須提交計畫送本會認定後供學生自由參與,活動結束後需填寫反思回饋單,送交主辦單位審查與點數核發。
第六條 服務學習點數登錄:
本校建置「服務學習歷程E化系統」,作為學生服務學習認證紀錄,學生須於預計畢業當學期結束前修滿服務學習點數。
一、課程類:教務處於每學期期末提供學生修課成績資料,供本會登錄服務學習點數。
二、基礎理念講座:講座結束後2週內,本會依審查結果登錄學習點數。
三、活動類:活動結束後2週內,由主辦單位提送審查證明,送交本會登錄學習點數。
第七條 本校轉學生須於轉入當學期提供相關服務時數證明文件,經本會認定後,始可轉換其服務學習點數。
第八條 身心障礙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其工作性質由各學系依實際之狀況作適當之調配,如有特殊情況得提專案討論。
第九條 學生進行服務學習有特殊優良事蹟表現者,由本會頒發服務績優獎以資鼓勵;服務績優獎可作為各單位遴選工讀生之參考。
第十條 114學年度前入學之舊制學生(含二年級以上轉學生)及113學年度前入學之七年一貫制學生(含五年級以上轉學生),得依舊制規定修習,或選擇採用新制。舊制學生提供原服務時數之相關證明文件,經本會審核認定後,方可換算為新制之服務學習點數。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校服務學習委員會會議、行政會議後,陳 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