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師升等審查要點
9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共同教育委員會教評會通過
9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通過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通識教育中心會議修正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共同教育委員會教評會修正通過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教評會通過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共同教育委員會教評會修正通過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臨時教評會通過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共同教育委員會教評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
本要點依據「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暨「共同教育委員會教師升等審查準則」訂定之;凡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教師升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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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中心教師升等,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資格條件,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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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各級教師申請升等,除服務年資須符合本要點第二條之規定外,亦須符合下列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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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服務年資為申請升等之基本條件,學術研究(含專門著作、作品及成就證明、教學實務成果或產學實務成果)、教學成績及服務成績為決定升等之依據,其計分比率如次:學術研究佔百分之六十五,教學成績佔百分之二十五,服務成績佔百分之十。以上各項成績合計以七十分為及格,但其中一項未達七十分者,仍為不及格。 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申請升等、應用科技類科教師以技術報告申請升等或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就證明申請升等者,其審查範圍及基準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辦理。 教師以教學實務成果或產學實務成果申請升等之相關規定,應另定之。 教學成績及服務成績之評分內容與標準,依本校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辦理。 |
第五條 | 本中心教師升等由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心教評會)進行初審,審議時不得低階高審,低階者就升等個案應行迴避,不得參與表決。 |
第六條 |
本中心升等審查(初審)程序如下:
第六條之一 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外審委員以具有教育部審定之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資格者為原則。若無適當之教授或研究員人選,對於送審副教授以下資格案,可以具有教育部審定之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資格者擔任之,但不得低階高審。
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外審委員之遴選,應配合申請人之學術專長,如申請人送審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跨不同學術專長領域,則以代表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之專長領域為主要考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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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升等申請人對中心教評會委員之審查有疑慮者,得以具體理由向本中心教評會申請迴避,並由教評會決議是否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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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升等日程依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升等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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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申請升等教師,對於本會初審結果,如有與事實不符或違反程序之具體理由,得依下列程序提出申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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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送審教師資格之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經查證係抄襲、剽竊他人或以原學位論文權充升等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屬實者,五年內不受理送審;其已升等者,應報請註銷其升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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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如任教年資未中斷,並具備舊制副教授申請資格者,得申請升等副教授,但必須符合修正分級後副教授要求水準,且審查程序仍應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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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中心兼任教師之升等比照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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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本要點經中心會議通過,送請共同教育委員會教評會及本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