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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課程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102.4.18本校通識教育中心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中心會議
 102.5.7本校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共同教育委員會議

 

 

一、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通識教育中心為健全課程規劃制度,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及「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課程委員會組織規則」第二條之一規定,,設置「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課程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召集人:中心主任。
  (二)教師代表:本中心全體專任教師。
  (三)校友代表:1至2名,由中心會議推舉產生之,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之。
  (四)校外專家學者及產業代表:專家學者及產業代表各1名,由中心會議推舉產生之,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本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議,主任不克出席時由與會委員互推1人主持之。

 

四、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建議或審議本中心中長程課程發展方向。
(二)提供本中心課程規劃之諮詢及建議
(三)提供其他與課程相關之諮詢。
 
五、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交通費及出席費。
 
六、

本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

本要點經中心會議及共同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送教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