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通識課程實施辦法-107學年度後入學生適用
94學年度第3次通識課程協調會議決議通過
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共同教育委員會議決議通過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通識課程協調會議修正通過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共同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通識中心課程會議修正通過
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共同教育委員會課程會議修正通過
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課程會議修正通過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通識中心課程會議修正通過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共同教育委員會課程會議修正通過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課程會議修正通過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共同教育委員會課程會議修正通過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課程會議修正通過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中心課程會議修正通過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共同教育委員會課程會議修正通過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課程會議修正通過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中心課程會議修正通過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共同教育委員會課程會議修正通過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課程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
本辦法所稱大學部係指藝術史學系、應用音樂學系、材質創作與設計學系及一貫制中國音樂學系、音樂學系四年級以上之系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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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通識課程外聘師資之取得,原則以學校統籌員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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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各系應至少提供一門科目(含師資)作為通識學分之認定,各系主任可決定提供現有課程直接開放他系學生選修,或在考慮人數上限及學生程度等因素下,增開第二班供他系學生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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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大學部應空出週一及週五兩天,作為通識課程共同排課時間。週四下午2-4點為微課程時間,各系不得排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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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大學部學生應修習至少30學分通識課程,其中包含: 一、共同核心課程(至少4學分):
程式設計(至少2學分) 微課程(至少2學分) 二、語言素養課程(至少12學分):
國文(至少4學分) 英文(至少4學分) 第二外語(至少4學分):需修同一語言 三、分類通識課程(至少14學分):
文史哲學類(至少4學分) 自然及工程科學類(至少2學分) 社會科學類(至少6學分) 藝術類(至少2學分) |
第六條 |
通識課程開課人數限定: 一、第二外國語課程:不足12人不開班,每班最多25人。
二、分類通識課程:不足12人不開班,每班最多6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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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辦法適用於107學年度以後(含)入學之大學部學生及104學年度以後(含)入學之一貫制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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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辦法經通識中心課程會議、共同教育委員會課程會議及校課程會議通過後實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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