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師升等審查要點(115年更新)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師升等審查要點
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訂定
9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共同教育委員會教評會通過
9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通過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通識教育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共同教育委員會教評會修正通過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教評會通過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共同教育委員會教評會修正通過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臨時教評會通過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共同教育委員會教評會修正通過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通過
113年10月28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11月28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共同教育委員會教評會修正通過
113年12月11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通過
115年5月6日 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15年6月3日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115年6月24日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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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跨域創生學院(以下簡稱本院)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中心教師升等審查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凡本中心教師升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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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中心教師升等,應依照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二條規定,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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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各級教師申請升等,除服務年資須符合本要點第二點之規定外,亦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升等年資之計算,以教育部所頒教師證書內記載起資年月為準,其他教學研究或專門職務年資以服務證明文件記載年月為準。以上年資於申請升等時,均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年資,且需在本校服務滿一年,方可提出申請,年資未滿或無服務證明文件者,不得申請升等。 (二)凡在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或講學之年資,於升等時,依規定最多採計一年。經核准借調者,且於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者, 於升等時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三)申請升等之教師應於本校規定期限內向本中心提出 。 (四)無違反教師法或聘約情事,且擔任現職期間其研究、教學與服務等成績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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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服務年資為申請升等之基本條件,學術研究(含專門著作、作品及成就證明、教學實務成果或產學實務成果)、教學成績及服務成績為決定升等之依據,其計分比率如次:學術研究佔百分之四十,教學成績佔百分之四十,服務成績佔百分之二十。教學與服務成績合計以七十分為及格,但其中一項原始分數未達七十分者,仍為不及格。 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申請升等、應用科技類科教師以技術報告申請升等或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就證明申請升等者,其審查範圍及基準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辦理。
教師以教學實務成果申請升等者,依本校教學實務成果升等審查原則規定辦理;以產學實務成果申請升等者,依本校產學實務成果升等審查原則規定辦理。
教學成績及服務成績之評分內容與標準,依本校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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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中心教師升等由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心教評會)進行初審,審議時不得低階高審,低階者就升等個案應行迴避,不得參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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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中心升等審查(初審)程序如下: (一)中心教評會較高職級以上委員人數未達三分之二者,應另組升等審查委員會辦理升等事宜,組成人數以不低於原中心教評會委員人數為原則,其中由中心推薦較高職級教評會委員至多以二分之一為限,其餘委員由中心建議較高職級之校內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升等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教評會應先進行形式審查,並就升等申請人與合著人貢獻事實及貢獻配比是否合宜,刊登單位是否在同儕學術領域具聲望並被廣泛引用,刊登單位是否不具有掠奪性期刊之特質面向等進行審查,再據升等申請人所填具之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標準表及佐證資料詳為審查評分。 (三)經初審通過升等者,各系、所、中心教評會應以不公開方式推薦校外學者專家十二人以上為審查委員,由召集人彙整後密送學院暫存(學院不得拆封),另將教學與服務成績、會議紀錄、教評會召集人綜合考評報告,連同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及升等有關之個人履歷資料送院教評會複審。
前項所定著作或技術報告至多五件,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著作或技術報告,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以作品升等者,至多五式,應為升等申請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作品,但升等申請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送審之專門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應有申請升等人個人之原創性;以外文撰寫者,應附具中文摘要,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該著作全文應翻譯為中文或英文,且翻譯本應符合論文格式。前經送審不合格者,重新提出申請時,其送審專門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應增加或更換一件以上,曾為代表作送審者,不得再作升等時之代表作。送審人曾於境外擔任專任教師之年資,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其送審專門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得予併計。 辦理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審查時,升等申請人得提出三位認為不宜審查其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之迴避名單供推薦外審委員時參考,並應敘明理由。外審委員圈選人不得推薦外審委員建議名單。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其餘委員,以其所具學術專長及研究領域與升等申請人之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學術領域相關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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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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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外審委員以具有教育部審定之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資格者為原則。若無適當之教授或研究員人選,對於送審副教授以下資格案,可以具有教育部審定之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資格者擔任之,但不得低階高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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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之二 |
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外審委員之遴選,應配合申請人之學術專長,如申請人送審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跨不同學術專長領域,則以代表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之專長領域為主要考量依據。 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外審委員之遴選為顧及公平性與平衡性,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申請人之研究指導教授,應迴避審查。 (二)申請人代表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應迴避審查。 (三)與申請人有親屬關係者,應迴避審查。 (四)同一案件之審查委員避免均由同一學校或機構之人員擔任。 未依前項規定迴避審查者,其評審結果無效,應另行送審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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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升等申請人對中心教評會委員之審查有疑慮者,得以具體理由向本中心教評會申請迴避,並由教評會決議是否採納。 本中心教評會對申請者升等資料若有認定之疑義,得邀請升等申請人提出書面說明或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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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升等日程依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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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本中心教評會審議未獲通過之升等案,應就未通過之理由加以討論,並具體敘明其理由通知有關單位及升等申請人,並載明救濟管道及期限。 升等申請人對於本會初審結果,如有與事實不符或違反程序之具體理由,得依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九條規定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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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送審教師資格之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經查證係抄襲、剽竊他人或以原學位論文權充升等著作屬實者,依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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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如任教年資未中斷,並具備舊制副教授申請資格者,得申請升等副教授,但必須符合修正分級後副教授要求水準,且審查程序仍應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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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本中心兼任教師之升等比照本要點辦理。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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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本要點經中心會議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並經本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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